十月里,风光好,人人没烦恼;国庆到,烟花俏,处处有欢笑。今年是建国68周年,再过几天就是一年一度的国庆节了。在这里预祝祖亲节日快乐!
世界这么大,好想去看看!十一“黄金周”将至,很多人都会选择去旅游,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面对旅游高峰,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需注意什么?旅游公司在运营中是否存在“霸王”行为?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纠纷,?
法律法规
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些旅途中可能用得上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够过一个愉快、平安的假期。
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说不
1、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中途退团费用不退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出票后不可更改
《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赔偿?
《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变更行程,可要求赔偿吗?
《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旅游纠纷,如何索赔?
旅游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对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如果旅游者对质监所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质监所所属旅游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送上几句顺口溜,预祝大家国庆出游一路顺风!
一证一照是基础 报团一定要看清
出境押金需谨慎 勿存旅行社账户
一分钱 一分货 莫图便宜头脑热
科学选择目的地 留存票证和单据
书面合同必须签 责权利险里面含
认真阅读仔细看 如有疑问当面谈
自驾游 很洒脱 出门之前要检车
遵章守纪不酒驾 安全轻松回到家
遇到意外先报警 沉着冷静不冲动
发生纠纷需理性
留下回忆和感动 文明旅游看行动
公序良俗需遵从 民族宗教要尊重
审核:蒋彬
策划:缪中兴、喻蓉
编辑:姜辰杰
南昌经检在线:ncjk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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