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程供游客报名时参考,因航班变化和签证等原因,我社有可能对出团线路,出发日期,全程用餐等作适当调整。 准确行程以出发前确认的行程为准。 日本团体签证代办 注:1.我司代为办理前往国的签证,但我公司无法左右签证官的意志使您肯定获得签证。 2.获得签证只是进入前往国的前提条件,如被拒绝入境,责任不在旅行社,由申请人自负。 3. 团体签证不得离团。 出发日期: 9月30日 报价:RMB 10800/人 出发日期: 10月02日报价:RMB 11200/人 12岁以下小童不占床减RMB500/人,单房差RMB2250/人 含:厦门始发两段经济舱国际机票,全程机场和机票税约1300/人,行程内列名之景点,住宿(日本4-5星级酒店)餐食(早餐酒店内自助餐,中餐餐标日元1000/人/餐;晚餐餐标日元1500/人/餐,1个温泉晚餐),以日餐、中餐为主,空调游览车,旅行社责任保险,全程小费(¥360/人),全程领队及中文导游。 不含:护照,单人房差,自费项目,自由活动期间餐食,机场税及燃油附加费涨价费用,中国国内段交通费用(居住地往返厦门高崎机场费用等),黄皮书,因交通阻塞、罢工、恶劣天气、航班延误等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额外费用,行李超重费及一切私人之费用。 全程旅游购物店:电器店 光申免税店 行程中所列的自费项目请自由选择,自愿参加。 说明:1. 本报价为20人以上出团价格,如报名未达到出团人数,本社保留根据情况调整行期、价格的权利。 2. 以上景点旅行顺序,旅游者可根据天气、交通等实际情况,在抵达目的地后与地接社再确认,经双方同意后,以再确认的行程为准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3. 旅游者在抵达目的地后,可选择参加地接社推荐的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经双方同意后,费用由地接社收取,旅游者须签字确认。自费项目请自由选择,自愿参加。 4.根据规定,参加我司组织团队旅行客人,必须随团准时出入境, 若擅自滞留,推迟或提前返回者,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5. 我司报价已含机票税¥1300/人,若因航空公司燃油价格变化,机票税的差价部分将多还少补。 6.确定出团后,我司会通知开说明会时间,请务必准时前来我司参加“出团前说明会”。会议内容至关重要,请勿无故缺席。缺席者视为认可此会议的全部内容。 7.因客人自身原因(曾上过黑名单,偷渡客,犯罪嫌疑人等)而被拒签或不予出入境或无法进入将要前往的国家或地区,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客人自理。 8. 自由活动期间,请确保自身安全,视游客自身的条件参加自选活动。 9、如需离团,单独进行自由活动的,请在报名时说明清楚,并收取离团费用800元/天/人 10、建议游客自行购买个人短期出行意外保险,可由我司协助办理。 11.日本交通局有规定:所有相关的旅游车每天行车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敬请团员们配合导游及司机的全程安排;以防事故发生. 注意事项:1.贵重物品、护照与钱财随身携带,请勿放车上或酒店房间,如丢失,我司概不负责。 2.请勿在酒店附近与人换钱,以免换到假钱,得不偿失。 3.以上行程中房间的安排以两人一间房间标准,若出现单男单女我司有权采取加床处理。 4. 此报价为成团价,参团旅客享有团体价,应全程参团活动,不得借团体价享受散客待遇。 5.在旅途中原则上不能擅自离团,否则境外地接社将收取团体价与散客价的价差,同时,客人须承担离团后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6.行程中安排的购物点,均是各国政府许可经营的合法商家,个人消费完全自愿,如有质量问题请保持完整的商品包装及发票,并在没有人为损坏的情况下,14天内可退换。 7. 报名预交团费2000元,报名后客人如果临时取消,将收取签证损失300元/人,机票定金1000元/人。其他损失视团队操作进程而定(如机票损失和地接损失) 8. 旅途中若遇景点设备自动拍摄或景区摄影师所拍的照片,您有权拒绝购买。
购物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名字): 乙方(旅游者名字):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本旅行社(甲方)和旅游者(乙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协助乙方安排旅游购物场所,具体约定如下:
购物店 1:日本综合免税店(大约停留60分钟) 2:秋叶原电器免税店 (大约停留60分钟)
1.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以上日本旅游产品,清晰明白该旅游产品费用的构成和所含内容。 2.甲方协助安排本协议有关的购物活动系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协议; 3.甲方或其委派的带团导游/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参 加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4.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双方需确认是在不影响团队的正常行程的前提下方可。 5.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每次参观时间不超过60分钟,甲方保证旅游购物场所服 务正规,所售商品无假冒伪劣,确保产品质量。乙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购物,自主选择所购物品和价格。 甲方不得有强迫行为。 6.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或进货渠道等原因存在价格差异, 甲方慎重提醒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7.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索要发票或售卖单据及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8.当地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均不属于《旅 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9.关于退换货:如果因为质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换货的,需要退换的货品必须保证未经使用, 不影响二次销 售,我社承诺无条件退换。 10.本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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